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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保證書”離婚 法院判決未如愿

來源:遼寧法制報 | 作者:記者 邵小桐 | 發(fā)布時間: 2016-12-23 09:28
  采集地: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李先生、張女士
  記者手記:電視劇的創(chuàng)作還真是來源于生活,電視劇里時常出現的情節(jié),在現實生活中也屢次上演。丈夫出軌,為求妻子原諒,寫下保證書,可自控力太低,再次出軌,妻子手拿“保證書”要求丈夫凈身出戶,法院應該怎么判?
 
  出軌后,為挽回妻子拯救家庭,他心甘情愿寫下“保證書”。日后,再次出軌,妻子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履行保證書內容時,對方卻反悔了,說當時保證書是在妻子逼迫下寫的,不是自愿行為,故而不應產生法律效力。
 
  沈陽李先生和妻子張女士結婚多年,感情一直都挺好。近幾年來,夫妻雙方因瑣事經常口角,感情出現了一些問題。一天,張女士發(fā)現李先生和異性開房過夜。妻子鬧著要離婚,李先生百般求妻子原諒。
 
  考慮到孩子還小,張女士最終原諒了李先生,但要求李先生寫一份保證書,保證不再犯錯,如果再出軌就凈身出戶,財產全部歸張女士所有。李先生為挽救婚姻簽下了這份保證書。
 
  2015年,張女士再次發(fā)現李先生出軌,于是拿著保證書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并按保證書判令李先生凈身出戶。
 
  對此,李先生辯解,當初簽保證書是受妻子逼迫的。經查,李先生婚前名下有兩處房產、一輛轎車,婚后賬戶下還有上百萬存款。法院最后認可了李先生的辯解,判決婚前財產歸李先生,婚后財產絕大部分給了妻子。
 
  辦案法官稱,不論婚前還是婚后簽訂的婚姻保證書,其法律效力性都不太大,實際操作性也較差。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其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橐霰WC書是否有效要看是否出于平等、自愿,是否為個人的真實意愿表示等情況而定。
 
  如果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迫于結婚或維持婚姻狀況等壓力才簽訂保證書,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予以支持的。雖然法院對個人婚前財產分割不予以支持,但對婚后夫妻共有財產分割還是支持的。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過錯,夫妻在離婚時對夫妻財產分割,存在過錯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另外,如果夫妻一方存在過錯,另一方還可以有權要求法院對其予以懲罰,即賠償。
 
  另外,保證書將關于小孩撫養(yǎng)權的歸屬作為保證內容,屬于無效部分。因為撫養(yǎng)權的歸屬涉及人身關系,而不屬于《合同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內容。因而,雖然放棄撫養(yǎng)權的約定不為法律所禁止,但因《合同法》僅調整財產關系,而不涉及撫養(yǎng)權這種人身關系的內容,因而不適用《合同法》約束與規(guī)制。此外這對小孩的權利也可能造成侵害,因而此部分內容屬無效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