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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解決了 春耕不誤了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侯婧儀 駐丹東記者 王大海 整理 | 發(fā)布時間: 2024-04-10 09:38

  核心提示

  陽春三月,正是春耕即將開始的時節(jié)。近日,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法院五龍背人民法庭妥善處理了一起土地租賃合同糾紛,解決了近40戶村民的急難愁盼問題,為春耕生產(chǎn)保駕護航,為鄉(xiāng)村振興注入法治力量。

黃耿宇

  辦案人:黃耿宇

  職務: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法院五龍背人民法庭法官

  前不久,我及時辦理了涉及37戶村民的土地租賃糾紛案,沒有誤農(nóng)時。判決生效后,我向相關村民進行答疑,消除了村民們的顧慮。雙方當事人都心服口服地接受了審理結果。

  原告楊某與被告袁某等37戶村民因土地租賃問題產(chǎn)生糾紛,雙方始終對租賃年限和租賃金額爭執(zhí)不下,楊某來我們五龍背人民法庭起訴。我考慮到當前正值春耕初期,農(nóng)田的事便是村民的頭等大事,因此第一時間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為了更好地了解事實,我深入田間地頭,實地了解案情和春耕生產(chǎn)情況。調解過程中,我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和訴求,并結合法律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但經(jīng)過多次溝通和協(xié)商,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為保證農(nóng)田的正常耕種,我最終決定對本案開庭審理。

  審理過程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涉案的土地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原告楊某提供的合同中約定土地承租經(jīng)營期限為2023年1月至2027年12月,但被告卻說不知道有這個合同,而且也不想繼續(xù)把土地租給原告楊某了。我審理后認為,被告在合同落款處簽字,就應當遵守基本的契約精神,應受合同條款約束,遂判決原、被告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有效,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均未對判決提起上訴。

  判決生效后,因涉案土地租賃合同牽涉人數(shù)眾多, 我又帶領法庭工作人員再次對村委會進行回訪,向村委會釋明涉案相關的法律條款及合同違約的利害關系,同時借助村委會將涉案群眾召集起來,及時解答相關法律問題,做到“事心雙解”,為村民開展春耕吃下“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