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某村因急用錢,原村委會主任和會計向原告借款,欠款久未歸還,原告訴至法院,然而現(xiàn)村委會卻認為這是個人行為,不予償還?!靶氯恕痹摬辉撨€“舊賬”?
辦案人:張斌
職務(wù):盤山縣人民法院東郭人民法庭庭長
2018年11月24日,被告某村村民委員會因急需用款向原告王某借款300000元,約定當年年底還清。原告王某將300000元現(xiàn)金交給該村委會時任會計李某,李某收到款項后為原告出具借據(jù)一張,借據(jù)載明該款項系村里暫借款,由某村時任村委會主任張某和會計李某簽字并加蓋村委會公章。
2019年6月25日,張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向原告償還50000元。7月16日,張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向原告償還100000元。剩余款項,被告至今未償還。
被告某村村委會認為,村委會沒有收到該筆借款,不應(yīng)當承擔償還義務(wù)。借據(jù)中未約定利息,張某償還的借款,應(yīng)認定為其個人償還的借款本金。而且,自從張某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原告王某未主張過權(quán)利,訴訟時效已過,應(yīng)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李某認為,案涉借款沒有在村委會入賬、支出,應(yīng)是張某個人借款。
我在審理此案時認為,被告某村村委會時任法定代表人張某的行為是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quán)的表見代表行為。原告的300000元借款應(yīng)由被告某村村委會償還。理由是借據(jù)上有當時村委會法定代表人張某和會計李某的簽名,并蓋有被告村委會的公章,完全符合表見代表的形式要件。其次,會計李某在借據(jù)上寫明款項用途為村上暫借款,張某向原告償還所借款項的行為進一步證明被告村委會對案涉300000元借款是完全明知和認可的,被告村委會是否將借款入賬非出借人王某所能控制,此問題完全是被告村委會內(nèi)部管理問題,與原告無關(guān),不得對抗本案原告。
本案中,被告村委會的原法定代表人張某以村委會名義向原告借款,所出具的借據(jù)加蓋了村委會公章,并有村委會會計李某簽字確認,因此原告王某有理由相信此款為被告村委會所借。
本案庭審后,法院判處被告某村村民委員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判決作出后,被告村委會不服,提起上訴。后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