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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動化解“牛肉案”行政處罰爭議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侯婧儀 楊莉 本報駐丹東記者 王大海 整理 | 發(fā)布時間: 2024-09-04 09:56

  核心提示

  在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中,辦案人考慮到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罰款數額,采用“法檢聯動”機制,得到了檢察院的支持和認可,最終被告單位也認同了辦案人的觀點,妥善化解了爭議。

孫晶

  辦案人:孫晶

  職務: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

  “兩年了,罰款這個事就像堵在我心里的石頭,現在終于解決了,法院讓我感受到了真真切切的司法為民……”近日,我辦理一起案件,依托“法檢聯動”機制,實質性化解了沒收非法財物及罰款的案件,實現解“法結”更解“心結”。

  原告馬某是市場販賣牛肉的個體工商戶,平日以收購牛肉再轉銷給其他單位食堂及牛肉商販為生。2022年5月3日,馬某在運輸銷售牛肉途中,車輛被被告單位截停檢查。經查驗,馬某運輸的鮮牛肉所附相關合格證件均為手寫票證,有別于機打票證,且生產日期處填寫為“2022年5月4日”。因此,被告單位初步懷疑上述鮮牛肉存在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等食品安全隱患,并于次日立案調查,對該批牛肉予以登記保存。

  被告單位發(fā)函詢問本案第三人鳳城市某單位關于馬某所購入牛肉的檢疫情況,第三人回復該批牛肉系在官方獸醫(yī)未在場的情況下,由協檢員檢疫并出具檢疫證明,檢疫證明上并無官方獸醫(yī)親筆簽字,且因工作疏忽將生產日期和簽發(fā)日期錯寫為5月4日等情況。綜合上述理由,被告單位對馬某決定沒收違法經營牛肉3530公斤,并處罰款10萬元。原告馬某對被告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日前,訴至振安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我承辦該案后先是認真查看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又對案件細節(jié)逐一展開分析研判,被告單位對馬某的處罰并無不當,但過錯的原因也不僅在于馬某一人。雖然馬某應該對檢驗合格證日期予以核對,但鑒于相關合格證不是其個人出具的,出具合格證的單位也該承擔相應責任,且馬某作為一名牛肉銷售商販,對于檢疫報告上的簽名是否為官方獸醫(yī)無法辨別,因此馬某不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并處罰款的處罰未免過重。

  考慮到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罰款數額,我決定采用“法檢聯動”機制來妥善化解本次爭議。我一方面聯系到區(qū)檢察院向其說明案件情況并提出處理意見,得到了檢察院的支持和認可;另一方面又多次聯系被告單位闡明法律關系與事實情況,耐心與其溝通協調,最終被告單位也認同了我的觀點。隨后,區(qū)檢察院針對本案向被告單位發(fā)出檢察建議,被告根據該建議變更了行政處罰決定,僅對馬某處以沒收違法經營牛肉3530公斤,將罰款予以撤銷;原告馬某也撤回了本案的起訴,本次爭議得以實質性化解。

  此次案件的成功化解只是振安區(qū)法院在“法檢聯動”、多元化解行政爭議道路上的一個縮影。振安區(qū)法院將加強行政審判與行政檢察的高效銜接,充分運用聯動機制,推動行政爭議由終端裁決向源頭防控延伸,實現行政審判工作高質量發(fā)展。